扬州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学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依法依规治校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以及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党政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是指校内党政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所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落实“一岗双责”,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正职和分管副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副职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四风”问题突出,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损害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传达贯彻、安排部署、督促落实不认真、不及时的,或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党政联席会议、部(处)务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院(部、处)务党务公开等制度,造成决策失误,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利益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收入,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

(五)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现的本单位(部门)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六)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对象、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

(七)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及违反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使用等规定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巡视、巡察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或者整改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对该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第六条、第七条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除批评教育外,使用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应当由追究责任的单位(部门)下达责任追究决定书。

诫勉谈话和书面检查材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留存。

第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掩盖、袒护,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不良影响或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妨碍、对抗对所存在问题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五)有其他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发现问题线索不及时移交的,应当追究审计部门的责任。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其中采取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由校纪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需要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校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集体研究后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况的相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并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问责被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外,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领导干部本人意见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原《扬州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扬大委〔200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