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扬州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扬大委组[2017]2号)、《扬州大学关于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扬大委组[201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形式是“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谈心谈话。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支部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
第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
2、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活动方案;
3、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4、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除党支部选举工作以外,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党支部换届选举或补选,必须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决定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重要事项时,应逐个票决。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列席。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或作出决定。重要工作一般包括:
1、讨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以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措施;
2、讨论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活动方案;
3、讨论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
4、讨论发展党员计划,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通过发展对象政治审查、预备党员转正审查情况;
5、讨论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6、讨论本系教学科研等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党支部指导帮助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团支部事务管理等重要工作;
7、讨论决定民主评议党员等次;
8、讨论决定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如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师德师风建设、教书育人等事项;
9、讨论决定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
10、讨论或决定其他重要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根据研究事项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六条 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2至3个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一般由党支部委员兼任,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学院党委会备案。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教师党支部党小组会每两周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学生党支部以党支部会的形式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可以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
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以党支部会的形式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认真执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每月下旬学院党委相对固定半天时间,每次确定主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联系服务群众等。
第八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课每学期不少于2次,应当针对党员政治学习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学院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为全院党员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本支部全体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条党支部每年1月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应当根据主题,会前,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普遍地进行1次谈心谈话,认真听取意见。会上,党支部书记要报告一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检查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要检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批评、开展相互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每年1月党支部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评议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确定评议等次。
民主评议党员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小组或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工作出现较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由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
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一般在任期届满前4个月向学院党委报送换届请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学院党委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报送书面补选请示。确有必要时,学院党委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十五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报告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具体见《扬州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扬大委组[2017]2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每年1月党支部书记应当向学院党委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党支部书记抓党支部工作述职考评会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严格党支部组织生活,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教育。要使党员懂得严格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意义,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
(二)完善制度。落实党员院领导联系党支部制度;党员院领导应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实行党务工作每月例会制度。
(三)督促检查。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党员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学院党委开展党支部工作考核,同时加强随机性抽查,帮助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教工党支部分为按系设置的教师党支部以及按机关设置的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分为本科生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扬州大学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8月24日